4月10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发布的《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指出,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签署项目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或高压供用电合同。
其中明确,进入商业运营条件,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
近年来,随着福建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福建电源结构、价格政策和电力市场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规范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机制,促进已建成机组积极投产,提升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供应。《实施细则》在征求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立足电力体制改革面临的新形势、新背景、新问题,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程序、调试期电费结算机制、参与辅助服务方式、适用范围等关键内容进行完善,以适应福建实际要求,助力构建福建新型电力系统。一是优化燃煤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电价结算规则,更好适应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二是补充抽水蓄能电站、核电机组以及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项目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原则。三是进一步明确同期不同批次风电、光伏项目调试运行期结算原则。四是明确首次并网至进入商业运营前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原则。
《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六条,主要包含总则、并网调试工作条件和程序、进入商业运营条件、进入商业运营程序、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结算、退出商业运营程序、附则等章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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